条 为规范清洗市场行为,提高工业设备(锅炉、储罐)清洗保养的清洗质量,保障工业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,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业设备清洗单位(以下简称清洗单位)的工业设备(锅炉、储罐)清洗保养服务资质证书评定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设备主要是指石油、化工、电力、冶金等成套装置及辅助设备、锅炉、塔器、容器、储罐、管道等。
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清洗是指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检修、维护所涉及的工业设备、管道系统的清洗,包括物理清洗、化学清洗和微生物清洗等。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设备(锅炉、储罐)清洗保养业务的单位。
第五条清洗单位资质评定工作在国*家质检*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石*油化工股*份有限公司监督指导下,由中国锅*炉水处理协会(以下简称水协)组织实施。
工业设备(锅炉、储罐)清洗保养服务资质证书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
第七条清洗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:(详见附录A)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的非法人独立经济实体,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;
(二)具有完善的体系、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;
(三)具有与所承担的清洗级别相适应的持证人员;
(四)具有与所承担的清洗级别相适应的办公场所、化验室、库房;
(五)具有与所承担的清洗级别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仪器;
(六)具有相应级别的清洗业绩。
工业设备(锅炉、储罐)清洗保养服务资质证书的资质评定程序
第八条清洗单位填写《工业设备洁洗单位资质评定电请书》(附录B)并附相关资料报送水协,提出书面电话。
第九条水协对申报单位的申请书和资料情况进行审阅,决定是否受理。受理后,派评审组对其进行资质评定审查(评审要点见附录),审查结束后出具评定报告(见附录D)。
第十条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,由水协对评审报告核准后颁发相应级别工业设备清洗单位的《资质评定证书》(详见附录E)(证书编号办法见附录F)。
第十一条 对评定不符合申请级别的单位,可以根据评审结论和申请单位的意见,办理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。
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缴纳资质评定费用。